浅谈对联格律的六个禁忌

2017-08-24 15:58:00
肖大志
转贴
1257

【浅谈对联格律的六个禁忌】

对联的基本格律,通常可概括成六要素,即:字数相等,内容相关,词性相当,结构相称,节奏相应,平仄相谐。此外,对联在格律上还有六个比较重要的禁忌,即六种应尽量避免的情况。现分别简述如下:

 1.忌同声落脚

     这是就上联或下联各分句句脚之间的关系而言。由多个分句组成的对联,各分句句脚的安排,严格说,可以马蹄韵为规则。所谓马蹄韵,指的是句脚平仄安排如马之走步,后脚踏着前脚印走。其平仄格式为:平仄仄平平仄(仄平……),或仄平平仄仄平(平仄……)。但是,作者认为,从对联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出发,考虑到对联“联无定句,句无定字”的特点,其格律要求亦可以“忌同声落脚”为规则。准确一点说,此规则有两点要求:

1)、每边二至三个分句者,要求各分句不能全是同声落脚。

2)、每边四个以上分句者,要求各分句不能连续三句(上下联起句及中间分语段时可以例外)或三句以上同声落脚。

这种规则理论上简洁明了,运用上灵活多变,既体现了原则性和理论性相结合,又能包容在句脚平仄问题上的几种主要不同意见。以每边五分句长联之上联为例,按“马蹄韵”的规则,只有仄仄平平仄、仄平平平仄(中间分语段时)两种正格,另有仄平平仄仄一种变格,共三种格式。按“忌同声落脚”的规则,那么,仄仄平平仄、仄平平平仄(中间分语段时)、仄平平仄仄、仄仄平仄仄、仄平仄平仄、仄仄仄平仄、平平平仄仄、平平仄平仄、平仄仄平仄、平仄平平仄、平仄平仄仄等十一种格式皆为合格,且无须分正格与变格(严格按规则的标准格式可称正格,相对正格有所变化者可称变格)。

当然,采用特殊手法的对联,其句脚安排可以不依常规。如这副据称是已知最早的押韵联就是同声落脚:

东墙倒,西墙倒,窥见室家之好;前巷深,后巷深,不闻车马之音(朱熹赠漳州某士子联) 

2.忌同声收尾 

这是就上联联脚与下联联脚之间的关系而言。准确一点说,此规则也有两点要求:(1)一副对联不管长短如何、分句多少,都要求上联仄声收尾,即上联最后一个字(联脚)应当是仄声;下联则要求平声收尾。一般不能上联平声收尾,下联仄声收尾。(2)上下联不能同声收尾。

 3.忌三平尾或三仄尾

 所谓忌三平尾或三仄尾,指的是在一个句子的最末三个字,应尽可能避免都是平声或都是仄声。如“依法修行能入道”,若将“能”改为“可”就变成了三仄尾。又如“缘深因厚坐莲台”,若将“坐”改为“登”,就变成了三平尾。

 4.忌孤平或孤仄

 所谓忌孤平或孤仄,指的是在五个字以上的句子中,应尽可能避免只有一个平声字,或只有一个仄声字(严格而言,还要除句脚外)。如“大日心光遍照”,若改为“大日智光遍照”,就是“孤平”。

 5.忌同位重字和异位重字

 对联中允许出现叠字或重字,叠字与重字是对联中常用的修辞手法,只是在重叠时要注意上下联相一致。如“世事纷纷”对“红尘滚滚”,其中,“纷纷”对“滚滚”,就是叠字相对;又如:

修道是修心,心空即是涅槃岸;见因如见果,果苦莫如地狱人。

 (注:所引对联未注明作者或出处的,均出自拙著《触闻集——佛教对联八百副》一书,下同。)其中,“修”对“见”、“是”对“如”、“心”对“果”,都属于重字相对。但对联中应尽量避免“同位重字”和“异位重字”。

所谓同位重字,就是以同一个字在上下联同一个位置相对,如“法界”对“世界”、“成道”对“成魔”。不过,有些虚词的同位重字是允许的,如:

漏网之鱼,世间时有;脱天之鸟,宇内尚无。

       诸佛洞观实相而无住;众生游戏虚空而不知。

 所谓异位重字,就是同一个字出现在上下联不同的位置。如:

业流不住勿贪境;命运相同莫恨人。 

若将下联的“莫”改为“不”,就与上联的“不”异位重字。不过,有一种比较特殊的“异位互重”格式是允许的,如:

本无月缺月圆,它随顺你;虽有花开花落,你任由它。 

联中的“它”对“你”,就是异位互重。又如:

万法一心,空不异色;一心万法,色即是空。

 联中的“一”与“万”、“心”与“法”、“空”与“色”,便是异位互重。又如:

一人千古;千古一人。(林森挽孙中山先生联)

 联中的四个字都是“异位互重”。

 6.忌同义相对

     同义相对,通常又称为合掌。所谓忌同义相对,指上下联相对的语句,其意思应尽量避免雷同,如“旭日”对“朝阳”、“史册”对“汗青”、“神州千古秀”对“赤县万年春”等,就属合掌。当然,出现个别非中心词语的合掌,或者合掌部分在联中比重很小,无伤大雅。一些含义相近的语句相对,也未尝不可。如:

心色皆空成正道;根尘俱彻证圆通。

       此联上下联联义颇为接近,但终究不是同义。

以上浅见,不当之处,敬请联界方家教正!

免责声明

本站部分内容源自网络,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,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。

法律顾问:广东凯扬律师事务所  朱俊龙

发表评论
评论通过审核后显示。
排行榜
联系我们
联系人: 王小姐
Email: 496891688@qq.com
QQ: 496891688
网址: www.zhonghuanvzi.com